牽連犯數罪併罰怎麼確定服刑期限

來源:法律科普站 9.23K

一、牽連犯數罪併罰怎麼確定服刑期限?

牽連犯數罪併罰怎麼確定服刑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是怎樣的?

對於牽連犯,一般“從一重處斷”的原則定罪。但是,法律規定實行數罪併罰的,或者規定只定一罪,卻同時規定適用其他罪的部分處罰規定的,依法律規定定罪。構成牽連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數罪必須出於一個犯罪目的

第二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為

行為人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為且觸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個犯罪行為,即使觸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牽連犯而是想象競合犯。

犯罪行為的個數可根據犯罪構成判斷。觸犯不同的罪名,即行為的異質性,也就是説,方法行為與目的行為、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是異質數罪。如只觸犯同一罪名,是連續犯而不是牽連犯。

第三數個犯罪行為須有牽連關係

牽連關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具有方法與目的或原因與結果的密切聯繫。

三、牽連犯和吸收犯的區別是什麼?

吸收犯與牽連犯的區別在於:

第一,數罪獨立性不同。吸收犯的一罪不具有獨立性,而牽連犯數罪都具有獨立性;

第二,成立原因不同。成立吸收犯是由於重行為吸收輕行為,或者完成行為吸收未完成行為,例如既遂行為吸收預備行為,而成立牽連犯是由於方法行為與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有牽連關係。

對於牽連犯是可以數罪併罰的,但不是所有的牽連犯都會數罪併罰,有些牽連犯適用於擇一重罪處罰,至於數罪併罰的服刑期限,跟是否為牽連犯並無直接關係,是根據每個罪名被判處的刑罰確定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