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數罪併罰時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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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執行死刑。如果數罪中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則採取( 吸收)原則,只執行其中一個死刑或無期徒刑。

死刑數罪併罰時的期限

我國刑法對數罪併罰採取的是混合原則。

(1)對於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採取吸收原則。

①數罪中判處幾個死刑或者最重刑為死刑時,只執行一個死刑,不執行其他主刑。

②數罪中判處幾個無期徒刑或者最重刑為無期徒刑時,只執行一個無期徒刑,不執行其他主刑。

(2)對於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採取限制加重原則。“限制”表現為兩個方面:

一是受總和刑期的限制;

二是受數罪併罰法定最高刑的限制。

(3)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即對判處附加刑的,採取附加刑與主刑並罰的原則。

《刑法》

第69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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