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生產安全兩高法死亡幾人作為入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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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害生產安全兩高法死亡幾人作為入罪標準?

危害生產安全兩高法死亡幾人作為入罪標準?

發生死亡1人、重傷3人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的安全事故,對相關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0人以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解釋》的主要內容

《解釋》共17條,針對此類案件起訴、審判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內容涵蓋相關犯罪主體範圍、定罪量刑標準、從重從輕處罰情節的具體運用以及相關公職人員貪污賄賂、瀆職犯罪的認定處理等方面的多個重要問題。

一是明確了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主體範圍。

針對實踐中某些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具有特定職務身份 的公司、企業管理人員,為了規避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工作人員不得違規投資入股生產經營企業,或者公司、企業管理人員不得違規從事與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業 務等方面的禁止性規定,以他人名義投資入股公司、企業,從而達到隱藏自己股東身份、充當“隱名持股人”的情況,《解釋》明確規定,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 職權的實際控制人、投資人,或者對安全生產設施、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實際控制人、投資人,可以認定為相關犯罪的犯罪主體,以嚴密刑 事法網,確保刑罰效果。

二是明確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此前,對於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多個罪名,包括近年來多發、頻發的危險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等,均無明確的定罪量刑 標準,實踐中難以把握。《解釋》在廣泛調研和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對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明確規定,原則上以死亡一人、重傷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 元作為入罪標準。《解釋》對於相關罪名處第二檔法定刑的條件採用了“事故後果 責任大小”的規定方式,即原則上事故後果達到一定程度,行為人又對事故承擔 主要責任的,方可處以第二檔法定刑。同時,對於少數案件中的部分次要責任人不處以第二檔法定刑難以作到罪責刑相適應的情況,可以考慮適用《解釋》規定的兜 底條款,處以第二檔法定刑。

三是明確了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適用條件。

《刑法修正案(六)》增設了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十五年,是危害生產安全犯罪中的重罪,但 實踐中適用率偏低,主要問題在於對“強令”一詞理解不當,將某些強令違章冒險作業行為錯誤認定為普通責任事故犯罪,導致處刑過低,不利於嚴懲犯罪。《解 釋》明確,明知存在事故隱患、繼續作業存在危險,仍然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利用組織、指揮、管理職權強制他人違章作業,或者採取威逼、脅迫、恐嚇等手 段強制他人違章作業,或者故意掩蓋事故隱患組織他人違章作業的,均應認定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

如果企業或者其他的生產單位明知道存在事故隱患以及繼續作業會存在風險時,仍然違反了相關的規定強制他人進行違章作業時都是會給當事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相當大的危害,所以當發生危害生產安全的行為並造成了人員傷亡等情況後,司法機關會根據造成具體後果來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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