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祕密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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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商業祕密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侵犯商業祕密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侵犯商業祕密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侵犯商業祕密罪】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祕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祕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祕密使用人。

二、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認定

1 、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其中,盜竊,是指以自認為不被商業祕密的所有人、使用人、保管人等發現的方法祕密竊取其商業祕密的行為。所盜竊的既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複製件,還可以是自己以祕密的方式加以複製如偷錄等。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所謂披露,是指通過各種方式向他人泄露商業祕密。有的採取口頭告知如當面告訴、電話告知等;有的採取書面方式,如提供商業祕密的原件、複製件、用信件告知其內容等;有的採取讓其閲讀、抄錄、複製商業祕密等。只要通過其行為能讓他人瞭解,獲知商業祕密,不管其方式如何,都應以披露論處。所謂使用,則是指將獲知的商業祕密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祕密必須是通過的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的手段獲取的。如果不是通過不正當的手段獲取的,即使有披露或者使用行為,也不能以本行為論處。

3 、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除通過不正當手段而獲取了商業祕密以外的其他人,如果違反約定或者違反了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而向他人泄露或自己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祕密的,即構成本行為。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是本行為的前提,如果沒有違反約定也沒有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規定,而是按權利人的保守約定、要求的範圍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祕密則不能以本行為論處。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侵犯商業祕密罪既遂的量刑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是基於實際的涉案情節和嚴重程度來進行判決處理的,特別是對於犯罪分子侵犯商業祕密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的,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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