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的間接正犯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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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的間接正犯是什麼意思?

一、盜竊罪的間接正犯是什麼意思?

間接正犯,就是直接犯罪人不參與犯罪,指示不知情的第三人去實行行為達到自己的目的,而第三人並不構成犯罪。

間接正犯又可以稱為間接實行犯,是指把他人作為工具利用的情況。行為人不必出現在犯罪現場,也不必參與共同實施,而是通過強制或者欺騙手段支配直接實施者,從而支配構成要件實現的,就是間接正犯。

它包括以下情況:

1、利用無責任能力人犯罪。例如,甲教唆15歲的乙盜竊,因為乙未到刑事責任年齡,間接正犯甲屬於實行犯,即正犯(間接正犯)。

2、利用他人過失或不知情的行為犯罪。如,甲醫生欲殺害病人丙,將毒針交給不知情的護士乙。乙給丙注射後,致丙死亡。甲醫生為間接實行犯,乙視為不知情的工具。

區別

1、間接正犯,是教唆行為的一種特殊情況,就是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沒有刑事責任的人犯罪,這時候不是教唆犯而變成間接正犯。因為只有他一個人承擔刑事責任。間接正犯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那麼就是主犯;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其次作用,那麼就是從犯

2、教唆犯;如果教唆犯是被脅迫教唆他人犯罪的,那麼就是脅從犯(有教唆行為人的不可能是脅從犯,因此原則上,教唆犯不可能是脅從犯)。

3、關於教唆犯的刑事責任,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的,對於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起了主要作用的,按照對主犯的處罰原則處罰;只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按照對從犯的處罰原則處罰。

(2)如果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不構成犯罪,犯罪的本質是法益侵犯。

(3)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總的來看,可以這樣區分,教唆犯在教唆行為人為犯罪行為時使行為人產生了行為動機,而間接正犯只是告知行為人為一行為而並不讓行為人產生行為動機。

二、盜竊罪成立條件

盜竊罪的成立條件

盜竊的公私財物,既包括有形的貨幣、金銀首飾等財物,也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無形的財產。對於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對於不能確定的,應當區別情況,根據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號)規定的核價方法,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根據刑法分則、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行為也以盜竊罪論處: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2)《刑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盜竊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犯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4)《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後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絡上網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間接正犯也是犯罪的人。不要以為指使別人行事達到自己犯罪的目的就不是犯罪了。尊重法律,認識法律,瞭解法律,限制行為,是每個公民應該做的事情。盜竊對社會帶來的影響極壞,因此,更應該限制自己的行為,不要嘗試去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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