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籌非法集資是不是構成經濟犯罪?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1W

眾籌非法集資是不是構成經濟犯罪?

眾籌非法集資是不是構成經濟犯罪

一般的眾籌是合法的,國家也積極倡導發展眾籌模式,但眾籌非法集資是犯法的,構成了經濟犯罪,國家是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活動的。

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需要同時滿足四個條件: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一)、目前政府部門未確定股權眾籌網站的設立門檻,也未設立對應的行政審批事項,因此到目前為止設立股權眾籌網站並不需要經過政府部門的批准。因此,第一點並不滿足

(二)、關於股權眾籌是否屬於“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法律極客認為作為投資的一種,股權眾籌的參與者必定期望獲得回報,但這種回報只是雙方的一種預期,項目人或眾籌平台並沒有承諾一定會取得回報。相反,前文中提到作為天使投資的一種,股權眾籌的風險非常大,預期的回報在很大程度上可能難以實現。其次,即便有回報這種回報的實現期限也不是固定的,股權眾籌的回報一般需要等到被投資公司上市、掛牌或者被收購後才能實現(關於投資協議中對賭的問題也不屬於承諾回報,關於對賭協議的性質法律極客將在《私募那點事兒》系列中詳述),這種回報實現的時間是不確定的,回報的金額也是不確定的,因此並不屬於“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三)、 關於眾籌是否屬於向不特定的對象吸收資金,法律極客認為答案也是否定的。

從前文所述的股權眾籌網站的運作模式中可以看出項目人在眾籌網站上發佈項目信息及融資需求後,有意向的投資人將資金託管至眾籌平台,此時項目人並未拿到資金,因此談不上吸收資金。投資人的投資達到項目預定的金額後,投資人需要成立有限合夥企業,投資人託管至眾籌平台的資金轉為投資人對有限合夥企業的出資。有限合夥企業再與項目人簽訂投資協議,並按照約定將投資款支付給項目人。在此過程中,項目人獲得資金的唯一途徑是有限合夥企業這一特定的主體,而非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眾籌平台獲得資金僅僅起一個保證和代管的功能,並沒有實際取得這些資金也也不屬於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四)、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股權眾籌並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五)、 集資詐騙罪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從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無論是眾籌平台還是項目人都不具有這種主觀上的故意,因此不構成集資詐騙罪。

(六)、 那股權眾籌的行為是否屬於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呢?法律極客認為答案也是否定的。

如前所述,項目人的融資對象只有一個特定的有限合夥企業,並未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發行股票或變相發行股票,人數上也未超過法律規定的200人的上限,因此也不構成擅自發行股票罪。

綜上所述,小編認為眾籌非法集資是不是構成經濟犯罪,還要特殊情況特殊分析,眾籌非法投資是一種刑事犯罪,面對集資金額比較大的來説已經構成經濟犯罪,包括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共財產,大家應該對於眾籌非法集資是不是構成經濟犯罪應該有了一定的認識吧?在此也奉勸大家不要相信天上掉餡餅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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