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國家人員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4W

一、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國家人員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嗎?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國家人員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嗎?

不能的;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本罪主體。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二、罪名應當如何確定

儘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罪名的司法解釋早已明確將本罪定名為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錘定音,但直到目前,對於本罪究竟應如何定名更為準確的爭議仍然在繼續。學者先後對此罪設計的罪名有:非法得利罪、非法所得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擁有不能説明之財產罪、擁有來源不明的鉅額財產罪、隱瞞鉅額財產來源罪、拒不説明鉅額財產真實來源罪、鉅額財產來源非法罪,等等。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兩種意見是“非法所得罪”與“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爭議:認為應當稱為“非法所得罪”的主要理由是:罪名直接來自法定,這同我國絕大多數罪名都來自法條的傳統保持了一致;非法所得罪概括了該罪的本質特徵,即行為人使用不特定的手段獲取鉅額公私財物的行為,它的要害不在於能否説明來源,而在於來源是否合法;非法所得罪罪名的確定形式符合我國立法確立罪名的習慣。在我國刑法中,“以某某論”的句式往往就是立法者對該罪名的表達。而認為應當稱為“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主要理由是:這個罪名能更準確地反映此種犯罪的特點,一是國家工作人員擁有明顯超過合法收入的鉅額財產的客觀事實存在,二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確,犯罪的行為方式和情節不明確;稱為“非法所得罪”容易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引起混亂,特別是容易將違法與犯罪混淆,因為一切違反法律規定所得的收益都包括在非法所得中,但並非擁有非法所得行為都構成犯罪。

綜合上面所説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就是屬於國家的工作人員因自己的財產或者是支出與自己的收入不服,從而也不能説明其原因,這種此行就會構成此罪,但對於此罪的犯罪人員只限於國家的工作人員,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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