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雙方調解是否還會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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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説尋釁滋事是公然在挑戰社會最基本的道德底線,對於我國的法律制度可以説是一種無視的狀態,有些人實際上完全就是一種流氓思想在支配自己的行動的。而且大多數的尋釁滋事行為中都有其他無辜的人受傷,可能主要責任人認為自己也已經跟對方協商解決了,所以存在僥倖的心理就是尋釁滋事雙方調解是否還會判刑?

尋釁滋事雙方調解是否還會判刑

尋釁滋事雙方調解是否還會判刑?

尋釁滋事罪是公訴案件,雙方調解只是量刑時酌定從輕情節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1、犯罪客體

尋釁滋事罪主要侵犯的是社會秩序,社會秩序就是公共場所秩序,它不僅包括人員集中,人們活動頻繁的地方,還應包括人員分散,人們活動不多和不經常活動的地方。如小街、荒郊等,人們可以在那裏從事生產、工作、休息等活動,自由往來而不屬私人所有,這也應屬於公共場所。

2、客觀方面

⑴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出於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毆打他人的人。這裏的“情節惡劣”,是指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造成被毆打人自殺等嚴重後果的等等。

⑵ 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是指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追趕、攔擋、侮辱、謾罵他人,此多表現為追逐、攔截、辱罵婦女。這裏的“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經常性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者激起民憤的;造成其他後果的等等。

⑶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有公私財物”,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或者隨心所欲損壞、毀滅、佔用公私財物。這裏的“情節嚴重的”,是指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的公私財物數量大的;造成惡劣影響的;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公私財物受到嚴重損失的等等。

⑷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是指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製造事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3、犯罪主體

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尋釁滋事的行為,此罪名既可由單個人實施,也有以結夥聚眾形式出現。

4、主觀方面

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大家一定要知道,尋釁滋事從某種程度上來説對國家政府,社會公共秩序,法律制度,社會和諧等都有一定程度的破壞的,所以受害者不是隻有直接受傷的行人的,因為尋釁滋事造成的社會惡劣程度的影響範圍非常的大,所以,尋釁滋事雙方調解以後,主要責任人該判刑還是會被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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