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法建築物行政強拆的主體是誰?
一、對違法建築物行政強拆的主體是誰?
違法建築應由行政機關負責拆除。對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拆除。
無論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拆除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的強制拆除權均屬於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法定職權,縣級以上政府可以責成規劃、土地、建設、城管等相關部門具體實施強制拆除的法定職權,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執行。
二、對違章建築強拆的程序是怎樣的?
1、決定書確定的限期屆滿,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發出《催告書》催告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的義務;
2、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3、經催告,當事人仍未履行的,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書,
4、公告強制拆除決定書,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5、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且經公告仍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城管部門牽頭,其他部門配合,實施強制拆除;
6、縣政府作出決定實施強制拆除前,縣法制辦應對違法建築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查。
三、哪些屬於違章建築?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綜上所述,對違法建築可以責令當事人自行拆除,在規定期限內沒整改拆除的,政府行政部門可以實施強拆,縣級以上規劃、城建及土地部門等都可以在政府指導下強拆。根據最新規定,強拆違章建築無需向法院申請,政府部門依據《行政強制法》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