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刑事和解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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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刑事和解是否可行

交通肇事罪刑事和解是否可行

交通肇事罪屬於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是可以進行刑事和解的。刑事和解不必然會免除處罰,檢察院可以不起訴,法院可以從寬處罰。

參考以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定,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和解的可能性只有存在當事人雙方有了共同的 認知,否則自己的此類行為的成功率是較低的,因此自己需要積極的準備有關的資料,在程序上有着較好的保障,但是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權益維護的方式要符合國家的有關的規定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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