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辯護】交通肇事罪成功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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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交通肇事罪辯護】交通肇事罪成功緩刑

2013年8月9日19時30分許,被告人熊某無證駕駛一輛二輪摩托車沿東莞市石碣鎮某某路從高埗往石龍方向(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石碣鎮某某路144號對出路段時,該車車頭與一名從西北往東南方向橫過道路的行人吳某某(女,65歲)發生碰撞,造成吳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於同年8月11日死亡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肇事後,熊某棄車逃離現場,後在現在附近被治安隊員抓獲。經交警部門認定,熊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吳某不負此事故責任。

辦案思路及心得

熊某被抓以後,其家屬委託本網律師團隊周乃文律師為熊某提供法律幫助。律師積極開展工作,及時會見熊某,跟辦案機關溝通,與死者家屬協商賠償並取得諒解書,閲卷,研究證據材料,針對公訴機關建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到五年的建議,律師制定了爭取緩刑的方案,並在法庭上盡職辯護,打動法官。最終律師的意見被法院採納。

裁判結果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於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東一法刑初字第1880號判決: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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