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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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戰場上的友鄰關係。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戰場上明知友鄰部隊處境危急請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鄰部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是指在部隊中對作戰、訓練、施工、搶險、救災等活動及日常行政管理實施組織領導的人員。在本罪中指揮人員則是對作戰負有決策職責的領導成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友鄰部隊處境危急請求救援能救援而不予救援。其動機,有的是貪生怕死,有的是為了保存自己的實力,還有的是對上級不滿,以違抗命令發泄私憤,也有的是基於狹隘的殺敵復仇心理,不顧全大局、輕舉妄動等。

二、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二十九條【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在戰場上明知友鄰部隊處境危急請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鄰部隊遭受重大損失的,對指揮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雖然我國法律制度中有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但在司法實踐中,這種犯罪行為非常少見,因為犯罪主體是軍隊上的指揮人員,所以,這類犯罪行為基本上是由軍事法庭審判的。拒不救助友鄰部隊罪的量刑,最重不超過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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