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家屬毆打醫生涉嫌哪些犯罪?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3W

患者家屬毆打醫生涉嫌哪些犯罪?

近年來,患者家屬因為一些醫療方面的問題對醫護人員大打出手的情況不斷髮生,進而演變成為了我們説的醫鬧。像那種患者家屬毆打醫生的行為,在我國其實是會構成犯罪的。那到底患者家屬毆打醫生涉嫌哪些犯罪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顯然,行為人逼護士示眾的行為是很符合侮辱罪的客觀要求——公然+侮辱,而且侮辱對方也是該行為的最直接目的。

但問題在於,侮辱罪是自訴案件,即必須要由被害人自己去起訴。

而自訴案件最大的困難就在於:被害人自己很難提供充分的證據。

雖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可以公訴,並由公安機關取證,但可惜的是,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很明確的司法文件界定出什麼情況屬於“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公權力恐怕也沒那麼容易出動。

不過這個事件鬧得比較大,證據方面倒是比其他自訴案件要好,直接從網上都能找到一堆。只是,當事人既然能受着委屈站在那裏,那事後有沒有決心起訴也是個問題。

此外,自訴案件大多都沒有明確的入罪標準,這個罪名也不例外,目前並沒有明確的“情節嚴重”的標準,在此情況下,司法趨向於保守,通常也不會輕易入罪。

這個事件中,這種“示眾”的行為當然是一種侮辱,但能不能達到“犯罪”的程度,也仍然很難説。我個人傾向於認為這種惡劣程度構成犯罪,但真要作為一個實際案件去審理,恐怕在定罪上也還是會有爭議。至少需要去找同類判例來作為橫向比較。

二、尋釁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雖然侮辱罪是最直觀的罪名,但還是偏輕了,而且定罪標準上比較含糊。這種關鍵時刻,尋釁滋事罪身為堂堂口袋罪之一(收緊袋口的口袋罪不是好口袋罪),就該當仁不讓地站出來了。

主觀上,行為人的目的是侮辱護士,這是一種情緒的宣泄,也還算符合尋釁滋事罪主觀上追求精神刺激的構成要件。

而客觀上就更貼切了。現場是醫院門口,算公共場所吧?你看都那麼多人圍觀了,這算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了吧?

你覺得不算?沒關係,我覺得算就行了。反正沒有明確的界定標準。這就是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區別——可定可不定的,公訴案件可以定,自訴案件不敢定。

另外,如果護士妹子掌握點法律知識,可以和醫生一起多挨幾下打,兩人都輕微傷,就符合第一項“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條件了,也省得我強詞奪理地説這公共場所的秩序就是混亂了,萬一大家很守秩序地排着方陣圍觀,可叫法官怎麼辦。

不想捱打也沒關係,讓對方多罵幾句,罵難聽點,只是最好有個神隊友在旁邊偷偷錄音。然後我們就可以用第二項“辱罵他人情節惡劣”來入罪了,這項也是沒明確標準的,口袋罪就是這點好。我猜患者家屬肯定説不出“以圓潤方式移動”這種委婉的罵人話。

三、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修正案》三十一、將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對其他患者的就診造成不利的影響,同時由於對醫生的人身故意實施了傷害行為,那麼此時就需要按照《刑法》中的規定,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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