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新司法解釋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5W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依法懲治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新司法解釋是什麼?

  第一條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第二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關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條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佈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第四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第五條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新司法解釋主要是指非法蒐集、購買、出售個人的電子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以及其他個人信息。對於這種犯罪行為,根據造成的後果損失嚴重程度分為“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兩種,會有相應的處罰。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