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犯罪中止會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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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犯罪中止會如何處罰?

刑法犯罪中止會如何處罰?

我國《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由此看出,我國採取了必免減制。所以,是否造成損害是對中止犯予以免除處罰和減輕處罰的依據。

(1)我國刑法對中止犯的處罰原則是“應當“即必須免除或者減輕處罰,而且對於中止犯處理時要先考慮損害結果。既不能與既遂犯同樣處理,也不能比照既逐犯從輕處理。

(2)對於中止犯的處罰,應同時引用刑法總則第24條和刑法分則有關具體的條文,在罪名上應對中止形態有所體現。

(3)對中止犯的從寬處罰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掌握。

(4)中止者所欲實施或剛着手實施的犯罪危害較輕,符合《刑法》第13條但書規定的,應依法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中止必須符合以下特徵:

1.必須在犯罪過程中停止犯罪。即在犯罪預備或者着手實行犯罪過程中,也就是在犯罪未完成之前停止犯罪。如果犯罪已經得逞,則不存在犯罪中止的問題。

2.必須是犯罪分子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這裏包括兩種情況:

(1)自動放棄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着手實行犯罪之前,主動放棄犯罪意圖,停止着手實施犯罪,或者在着手實施犯罪之後,犯罪結果發生之前,主動放棄繼續犯罪,中止犯罪行為。放棄犯罪是出於行為人的自由意志,而非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如果是出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或者不敢把犯罪進行下去,被迫把犯罪停止下來,則不能視為犯罪中止。

(2)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是指犯罪人在已經着手實行犯罪後,犯罪結果發生之前,主動放棄繼續犯罪,並主動採取措施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

促使犯罪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如真誠悔悟,認識到犯罪可恥,洗手不幹;因被害人哭泣、求饒,而產生同情、憐憫之心,不忍再加害於人;懾於法律的威嚴,懼怕受到刑罰懲罰;原有的犯罪慾望已通過其他途徑得到滿足或已經消失等。引起犯罪中止的不同動機,反映了犯罪人悔悟程度的差別,但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這樣規定,體現了我國刑法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因為犯罪中止不僅客觀上沒有發生犯罪結果,而且是犯罪分子自動放棄犯罪,才使犯罪結果未發生,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懸崖勒馬,對社會是有益的。因此,法律對中止犯的處罰,採取了“應當免除”或“應當減輕”的從寬處罰的原則。這也是考慮到對犯罪分子判刑的目的在於改造罪犯,既然犯罪分子自動放棄了犯罪,又避免了犯罪結果的發生,説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已經消除或者減弱,罪犯已經悔罪,容易接受改造,處理上應當進一步從寬;同時,規定較輕的處罰,有利於鼓勵犯罪分子中止犯罪,以減少犯罪的社會危害。

如果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因為犯罪中止沒有造成損害也是可以對其免除處罰的,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出於主觀或者是客觀的情況下,如果做出了犯罪中止的行為司法機關都將會酌情進行從輕處罰,這也是為了鼓勵犯罪分子能夠及時中止犯罪從而訂立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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