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犯罪的中止犯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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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預備犯罪的中止犯如何處罰?

預備犯罪的中止犯如何處罰?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作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態的犯罪中止,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態。犯罪中止形態與犯罪中止行為本身具有密切關係:沒有中止行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態,中止行為是犯罪中止形態的決定性原因。

犯罪中止形態與中止行為本身又具有區別:中止行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勵的行為;犯罪中止形態則是犯罪的狀態,應當負刑事責任。換言之,中止行為之前的行為屬於犯罪行為,是行為人應當負刑事責任的事實根據,中止行為本身屬於刑法所鼓勵的行為,是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的根據。

二、犯罪預備階段的中止的認定是怎樣的?

犯罪預備階段的中止可以從兩個角度理解:

1、犯罪預備的中止即停止預備犯罪,犯罪人不再繼續為實行犯罪做準備。

2、犯罪預備階段進行到犯罪實行階段的中止,即沒有按照預備的犯罪形式繼續實施犯罪。

當出現了這兩種情形之一的時候均可以認定為犯罪中止。犯罪預備的中止標誌着犯罪人實行對應犯罪的犯意消滅,但是犯罪人並不當然停止犯罪,在一種犯罪預備階段發生犯罪中止後,可能又會發生另一種犯罪預備。

三、犯罪預備階段的中止的原因

中止犯罪的主觀原因,有的是懼怕受到刑罰的懲罰;有的是由於他人的勸説而改變了原來的犯罪意圖;有的是良心發現,幡然悔悟,改變了自己的犯罪意圖;有的則出於對被害人的憐憫,轉而防止犯罪結果的出現。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

四、犯罪預備算犯罪嗎?

根據《刑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途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對犯罪預備的處罰,必須要認定行為屬於犯罪預備。根據《測法》第22條規定:為了犯罪 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犯罪預備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1)已經實施了犯罪的預備行為。即已經實施了準備犯罪工具或者製造犯罪條件的犯罪預備行為,而不是單純的犯意表示。

(2)罪行為必須在預備過程中停頓下來。如果犯罪行為沒有在預備過程中停頓下來而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則構成其他犯罪形態。

(3)罪行為在預備過程中停頓下來.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基於行為人以內的原因停止犯罪,則是犯罪中止。

行為人只有在沒有實施犯罪行為之前為犯罪所做出的行為準備等,才能叫做犯罪預備,一般只包括準備犯罪工具以及犯罪手段等,如果是已經開始實施返祖行為的,就只能構成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以及犯罪既遂,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會有犯罪預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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