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中致人輕傷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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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中致人輕傷誰負責

聚眾鬥毆也就叫做打羣架,在相互鬥毆的過程中,可能會造成一方的輕傷,那麼此時聚眾鬥毆中致人輕傷誰負責呢?具體又該如何進行處罰呢?如果你對這個問題不是很瞭解的話,可以閲讀一下下文了解。

一、聚眾鬥毆中致人輕傷誰負責

所謂聚眾鬥毆罪,指的是犯罪行為人因為爭霸或者報復等心理動機,肆意破壞社會秩序,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鬥毆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292條規定,刑法只處罰聚眾鬥毆中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對於一般參與者不施加刑罰。

因此,即使聚眾鬥毆造成了他人輕傷的,按照我國規定只處罰聚眾鬥毆中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

二、聚眾鬥毆罪輕傷怎麼處罰

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聚眾鬥毆一次,參與人數少、無人員輕傷、社會影響較小的,首要分子為有期徒刑一年,積極參加者為拘役或者管制刑;聚眾鬥毆次數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個月;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刑期增加六個月或者刑種升格。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含同種情形),刑期增加一年;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個月。

由於我國法律中規定對聚眾鬥毆犯罪的,只處罰其中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因此在造成他人輕傷的情況下,也僅僅是處罰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以上就是對“聚眾鬥毆中致人輕傷誰負責”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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