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 洗錢罪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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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罪的認定是怎樣的,洗錢罪如何認定?

洗錢就是通過不正當的走賬,掩蓋贓款的性質,使贓款變成正當的資金往來。洗錢犯罪通常都會出現在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以及最常見的貪污賄賂犯罪等等,是一種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的行為。接下來,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洗錢罪認定的內容,幫助你瞭解相關知識。

(一)與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的界限

本法第312條規定的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與本條規定的洗錢罪,兩者都屬於連累犯的範疇,即行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仍事後給予了犯罪分子某種幫助,因此,兩者存在着很大的聯繫。但是,從具體犯罪構成要件而言,兩者也存在着以下幾方面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從而該罪被歸類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後者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社會管理秩序。 

2、行為的對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後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贓物。

3、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過某類中介機構來隱瞞和掩飾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後者則包括窩藏、轉移、收購或代為銷售贓物四種行為。

(二)與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界限

本法第349條規定的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與本條規定的洗錢罪,也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後者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社會管理秩序。

2、行為的對象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等三大類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後者特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贓。  

3、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指行為人通過中介機構將有關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加以隱滿和掩飾,是屬於狹義上的“洗錢”行為,後者指行為人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是屬於廣義上的“洗錢”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於2009年11月11日正式實施。該《解釋》細化了洗錢犯罪中“明知”的六種司法認定。

中國法院網發佈的《解釋》全文。《解釋》明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明知”,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解釋》列舉了六種推定“明知”的具體情形。即:1,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2,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3,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4,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於市場的“手續費”的;5,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鉅額現金散存於多個銀行賬户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户之間頻繁劃轉的;6,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係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

(三)其他方法

《解釋》還明確了以“其他方法”進行洗錢的六種情形。《解釋》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即:

1,通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等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通過與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現金密集型場所的經營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通過虛構交易、虛設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報收入等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合法”財物的;

4,通過買賣彩票、獎券等方式,協助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5,通過賭博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賭博收益的;

6,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出入境的;

7,通過前述規定以外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通過小編在上文中的解答,相信大家已經比較清楚是如何對洗錢罪進行認定的吧。上文中,主要是從洗錢罪與一些相似犯罪之間的區別,來為大家介紹洗錢罪的認定內容。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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