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後放棄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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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既遂後放棄如何處理?

犯罪既遂後放棄如何處理?

犯罪既遂後放棄的處理方式是按照犯罪既遂來進行量刑。既遂是已經產生犯罪結果了,不可能形成中止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

遂後還未出現犯罪結果的,通常會發生在危險犯中,當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已使侵犯的客體處於危險中,即構成既遂,但這時客體並未受到現實的傷害,如果此時行為人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還是應認定為犯罪中止。至於《刑法》第24條規定的這種情況下應免除處罰,對於重大的危險犯,究竟是免除處罰合適還是減輕處罰合適,或許值得探討,如果既遂後就不存在中止,無疑將阻止犯罪人員在構成既遂狀態後主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對保障社會利益、制止犯罪不利,與立法初衷相違。

作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態的犯罪中止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態。犯罪中止形態與犯罪中止行為本身具有密切關係:沒有中止行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態,中止行為是犯罪中止形態的決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態與中止行為本身又具有區別:中止行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勵的行為;犯罪中止形態則是犯罪的狀態,應當負刑事責任。換言之,中止行為之前的行為屬於犯罪行為,是行為人應當負刑事責任的事實根據,中止行為本身屬於刑法所鼓勵的行為,是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的根據。

二、犯罪中止

在犯罪實施過程之中或者是犯罪實施過程之前,停止進行犯罪行為。但是犯罪既遂已經完成,犯罪事實已經不可能存在犯罪中止的情況。即使受害人未受到傷害或者是相關犯罪行為的影響,但其還是進行了犯罪行為,所以不存在中止現象。

犯罪在我們國家,它是存在着不同的形態的。比如説犯罪結果如果沒有產生的話,那麼就是屬於未遂的狀態,但是犯罪結果已經產生,這個需要按照既遂來進行處理,其實是在既遂後自己想要放棄犯罪的,此時已經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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