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到判刑流程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8W

刑事案件到判刑流程如下:

敲詐勒索罪到判刑流程有哪些?

1、立案:立案是指司法機關按照管轄範圍,對刑事案件接受、審查和作出受理決定的訴訟活動。

2、偵查:偵查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為查明案情、收集證據和查獲犯罪嫌疑人而依法進行調查工作和採取有關強制措施的訴訟活動。

3、起訴:起訴是指請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進行審判的訴訟活動。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進行的起訴,稱為公訴。被害人本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進行的起訴,稱為自訴。

4、審判:就是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或者自訴人提起自訴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審查案件事實,並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處罰的裁判活動。審批程序如下:

(1)第一審程序

第一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第一審案件進行審判應當採取的方式、方法和應當遵循的順序。它包括公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和自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

公訴案件的開庭審判包括開庭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法庭評議、審判五個階段。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一般情況下,應當在受理後1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2)第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程序,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或者檢察院的抗訴,對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或裁定重新進行審理的程序。

(3)死刑複核程序

死刑複核程序是對死刑判決進行審查核準的一種特殊程序。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由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發回重審。

(4)審判監督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判決或裁定,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存在錯誤的情況下,進行重新審判的一種特殊訴訟程序。

5、執行:執行是指司法機關把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付諸實施的活動。

刑事案件的判刑流程都是一樣的,首先進行立案偵查,然後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在逮捕的過程之中需要向檢察機關進行申請是否可以進行逮捕,如果不能夠進行逮捕的話,公安機關還需要繼續蒐集證據才能夠進行逮捕犯罪嫌疑人。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後,才會由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來確定是不是交由法院來判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