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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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新刑法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最新《刑法》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三條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二條第十一項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銀行、證券管理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詢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以及上級部門、當地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工商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違法予以批准、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2.金融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

3.工商管理部門、金融證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犯罪行為得逞的;

4.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詢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5.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在任何單位就職的職員,都是需要履行自己的職責的,若是職員不僅在工作的過程之中存在玩忽職守的現象,還濫用了公司的職員,那麼一旦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行為被發現,相關職員是極有可能會被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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