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既遂是以什麼標準量刑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2W

一、刑法中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既遂是以什麼標準量刑的?

刑法中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既遂是以什麼標準量刑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三條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如何認定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

1、行為人收受後實施本罪行為的,屬牽連犯罪,按其處罰原則應擇一重罪處罰,不必實行數罪併罰。

2、本罪是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特別規定,構成犯罪,一般情況下應依特別法條即本罪定罪。

3、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這是確定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錯綜複雜,有直接原因,也有間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領導者的責任,也有直接責任人員的過失行為。構成本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則是指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有必然因果聯繫的行為,一般不構成本罪,而是屬於一般工作上的錯誤問題,應由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2、工商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違法予以批准、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3、金融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

4、工商管理部門、金融證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犯罪行為得逞的;

5、上級部門、當地政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公司證券應當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完成發行的,比如説首先是由公司內部來進行討論決定,而且相關的工作人員在處理公司債券的時候是不能夠濫用職權,否則將會構成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