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關於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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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關於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刑法中關於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 之一 【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

1、隱匿、銷燬的會計資料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為逃避依法查處而隱匿、銷燬或者拒不交出會計資料的。

二、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罪的庭審流程是怎樣的?

1、庭前準備。查閲公訴人移送審查起訴的案卷材料,必要時召開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

2、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各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宣讀法庭規則等,審判人員就座後由審判長宣佈開庭,傳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關訴訟權利,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等。

3、法庭調查通過向被告人或證人發問以及舉證質證等查明案件事實。

4、法庭辯論控訴方與辯護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互相辯論。

5、被告人最後陳述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三、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罪一審結束後嫌疑人可以上訴嗎?

嫌疑人有上訴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總的來説,對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罪的量刑問題也要根據犯罪情節確定,犯罪嫌疑人故意銷燬的會計憑證,涉案金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在司法機關調查刑事案件的過程中,拒不交出會計憑證的,都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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