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關於串通投標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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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法中關於串通投標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刑法中關於串通投標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刑法》中關於串通投標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 【串通投標罪】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串通投標罪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標、投標市場秩序,也侵害了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招標、投標是一種競爭性很強的市場交易方式,其優越性在於優勝劣汰,使整個社會的人力、物力、財力資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倘若當事人通過串通投標的不正當手段排斥他人的正當競爭,就會使招標投標活動喪失其原有功能,進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下兩方面的行為:

一是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的行為。這通常表現為投標人之間相互通氣,彼此就投標報價形成書面或口頭的協議、約定,或者就報價互相通報信息,以期避免相互競爭,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1)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一致抬高投標報價。

(2)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一致壓低投標報價。

(3)投標人之間約定,在類似項目中輪流以高價位或低價位中標。

(4)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約定給沒有中標或者棄標的其他投標人以“棄標補償費”。這裏,須區分這樣幾個概念:投標報價、標底和標價。所謂投標報價,是指投標人向招標人出示的願意付出的交易商品或完成工作的價位。

對於串通投標的行為,是需要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判決處理的,如果因串通投標的行為造成了巨大財產損失的是需要從嚴進行處罰的,但未達到立案標準的,是可以按照行政處罰的原則來進行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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