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4W

一、強制猥褻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強制猥褻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關於強制猥褻罪的立案標準,就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刑法》規定,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從重處罰。強制猥褻、侮辱罪,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男性或者婦女)的性自由權,具體包括忍受性權利的自願選擇,對性的厭惡感、羞恥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二、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身體自由權和隱私權、名譽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他人的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所謂隱私權,是指他人所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其私有領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體不能偷看、猥褻等)是其重要權能。所謂名譽權,是他人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屬性和特點表現出來的禮會價值而獲得社會公正評價的權利。強制猥褻他人,即使他人身體的動靜舉止受到非法干預,同時使其私有領域受到侵犯,侵犯了他人的身體自由權和隱私權,侮辱他人,損害了他人的名譽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行為。

首先,行為人猥褻、侮辱他人具有違揹他人意志的本質特徵。違揹他人意志,即缺乏他人的真實同意。如果他人對於行為人的猥褻行為表示同意,不能成立本罪。他人同意行為人所進行的各種淫穢下流的動作,如採用下流的語言調戲的,自然也談不上侮辱他人的行為。

其次,行為人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強制猥褻、侮辱他人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對被害者的人身採取毆打、捆綁、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強暴方法,使他人不能反抗。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他人採取威脅、恐嚇等方法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他人不能反抗。例如,以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毀壞私譽、加害親屬等相威脅:利用收養關係、從屬關係、職務權力以及使被害者處於孤立無援的環境進行挾制等。所謂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使婦女無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進行恐嚇、欺騙或者利用他人患病、熟睡之機進行猥褻;利用酒灌醉、藥物麻醉、藥物方法對他人進行猥褻;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對他人進行猥褻等等。

所謂猥褻,是指以滿足性為目的,用性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既可以發生在男女之間,也可以發也於同性之間。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通常表現出或者滿足行為人或第二者的傾向,但不具有強行姦淫的目的。

對於強制猥褻罪的認定,一般是屬於犯罪分子主觀上存在猥褻他人的情況,司法機關在對強制猥褻的行為進行認定時,是需要對上述構成要件進行審查的,必須在構成要件成立的情況下才可以認定為強制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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