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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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管理秩序。

市場管理秩序是國家通過法律、法規加以規範的穩定、有序的經濟狀態,是保證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如果破壞了這種穩定、有序的市場秩序,不僅直接侵犯了國家對市場的管理制度,而且會影響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對一個這種行為應當予以刑事制裁。本罪的犯罪對象主要是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專營、專賣物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專門機構經營的物品,如食鹽、煙草等;“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是指國家在一定時期實行限制性經營的物品,如化肥、農藥等。這類物品不是固定不變的,隨着國家經濟的發展,也會有所變化。根據2002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人民檢察《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未取得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件和批准,非法生產、銷售鹽酸克侖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擾亂藥品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進出口原產地證明”,是指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一特定產品的原產地進行確認的證明文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所有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如礦產開採、森林採伐、野生動物狩獵等許可證。

(3)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如壟斷貨源、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倒賣外匯、金銀及其製品;倒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口的廢棄物;非法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彩票交易、倒賣汽油、特定許可證、執照、有傷風化的物品;非法買賣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野生動物、珍稀植物、國家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等。

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或者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個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

即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擾亂市場秩序而進行非法經營。過失不構成本罪。

根據法律規定,非法經營行為除須具備上述的構成要件外,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情節嚴重,主要應以非法經營額非法獲利額為基礎並綜合考慮其他情節,如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經行政處罰仍不悔改的;非法經營造成嚴重後果的;利用職權從事非法經營造成惡劣政治影響等等。

現實中存在的非法經營的情況比較多,那些沒有確定相關經營資質而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一旦滿足了非法經營罪的立案標準,那麼就可以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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