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盜掘古文化遺址罪既遂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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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了盜掘古文化遺址罪既遂怎麼判刑?

犯了盜掘古文化遺址罪既遂怎麼判刑?

犯了盜掘古文化遺址罪的處罰是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2、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莽的;

4、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減輕處罰事由: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而情節較輕的,是本罪的減輕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較輕,是指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損毀較小,沒有造成文物破壞,或者具有其他較輕情節的等。

加重處罰事由: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而具有《刑法》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與盜竊罪的區別是什麼?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是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以及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行為

(1)侵犯的客體不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和國家的財產所有權;而盜竊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前者侵犯的對象是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是不可再生物,一般是不能以金額計算的,一旦遭到破壞,損失無法挽回;後者侵犯的對象是一般的公私財物。

(2)客觀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違反文物保護法規,未經國家文化主管部門批准,私自挖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其行為方式可以是祕密的,也可以是公開的,而且不論是否竊得文物,只要實施了盜掘行為,就構成本罪。後者則表現為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構成犯罪必須以盜竊數額較大為前提,如果未竊取到財物,就是盜竊未遂。

綜合上面所説的,盜掘古文化遺址就是屬於盜竊國傢俱有歷史、文學價值文化遺址的行為,對於此行已經讓國家的利益受到損失,只要構成犯罪的那麼就會按實際受到的損失來進行判決,一般輕者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對於重者的期刑是可以高達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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