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掘古文化遺址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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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盜掘古文化遺址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盜掘古文化遺址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犯罪對象為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其中,古文化遺址包括歷史留存下來的建築物、石窟、地下的城郭等;古墓葬包括及其嬪妃的陵墓、歷史上著名人物的陵墓等。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私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所謂盜掘,既不同於單純的盜竊行為,也不同於對文物的破壞行為,它是指未經國家文化主管部門批准的私自掘取行為,其行為方式有的是祕密的,有的是明火執仗公開進行掘取;有的是單個人實施,有的則多人合夥甚至聚眾實施。本罪屬於行為犯而不是結果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就已構成本罪,至於是否造成使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受到嚴重破壞的結果,只對確定本罪適用的法定刑有意義。在實踐中,雖然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行為一般都會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造成嚴重破壞,但也有些行為確未使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受到嚴重破壞,對此不能認為不構成犯罪或只構成犯罪預備或犯罪未遂。

2、客體方面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文物的管理制度和社會管理秩序。犯罪對象是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文化、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和古墓葬。古文化遺址和古墓葬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古墓葬、古遺址,與著名歷史事件有關的名人墓葬、古遺址。

3、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而故意挖掘,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獲取文物的目的。

本罪能否由間接故意構成,理論上有肯定與否定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一般認為只要行為人的盜掘行為出於故意,其對盜竊的對象是否屬於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文物即使是不確定的,也可以構成本罪。因而本罪可以由間接故意構成。本罪與故意損毀文物罪、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的主要區別:本罪侵害的對象是古文化遺址和古墓葬,後者侵害的對象是文物和名勝古蹟;手段上本罪是採用祕密竊取的手段,後者是進行故意損毀;目的上本罪是為了非法佔有文物,後者則是為了損毀文物和名勝古蹟。

4、主體方面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能否構成本罪主體,法律無明文規定,我們認為,根據其他有關對單位犯罪的法律規定來理解,如果本罪是在單位名義組織策劃下實施的,可以對單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而不宜對單位直接追究刑事責任。

盜掘古文化遺址是侵害到我們國家對於文物的保護制度,因此這種行為肯定是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如果該罪名已經計税,將需要對此進行三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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