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的成立要符合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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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的成立要符合什麼條件

故意傷害罪的成立條件包括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而且該行為造成了對他人健康的損害,達到了輕傷、重傷甚至死亡的程度。故意傷害罪侵害的他人的生命健康權,應該予以嚴厲打擊。犯故意傷害罪能判幾年呢?詳細內容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故意傷害罪的成立要符合什麼條件

故意傷害罪的行為是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這裏的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是指損害人體組織的完整性或者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功能。刑法對傷害方法並無限制,無論採取何種方法,只要損害他人身體健康,即應認定為傷害行為。

故意傷害罪的結果是造成對他人健康的損害,刑法根據傷害後果不同,分為輕傷、重傷與傷害致人死亡三種情形。輕傷、重傷的具體標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人體重傷鑑定標準(試行)》的規定。

只有構成輕傷以上損害結果才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

二、故意傷害罪能判幾年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裏所説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其中“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併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顱腦損傷、頸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鑑定重傷主要依據該《人體重傷鑑定標準》進行。

3、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這裏所説的“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出於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傷害他人,但由於被害人受到傷害後得不到及時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

“特別殘忍手段”,是指故意 造成他人嚴重殘疾而採用毀容、挖人眼睛、砍掉人雙腳等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的行為。

故意傷害行為不是一定就構成犯罪的,需要達到輕傷的程度,才會構成故意傷害罪。而在故意傷害罪的成立條件裏面,也對造成的損害程度作出了嚴格要求的。因此涉嫌故意傷害罪的,行為人及其近親屬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必須搞清楚刑事訴訟中情商的標準是怎樣的,而且還要審查相關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報告是否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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