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構成工傷要符合什麼條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2W

交通事故構成工傷要符合什麼條件

我國法律規定的交通事故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交通事故傷害。那麼,在司法實踐中,交通事故構成工傷要符合什麼條件才行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交通事故構成工傷要符合什麼條件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這裏須滿足兩個條件:

1、時間條件為上下班途中;

2、特定對象條件為機動車傷害。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都屬於工傷。

職工受企業領導指派出差聯繫業務,屬從事本單位的工作,外出期間應視為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發生交通事故無論有無責任或責任大小,只要不屬自殺、自殘行為,都應按照工傷保險實行無責任賠償原則進行工傷認定。對這種情況的處理應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傷認定同等對待。

二、哪些交通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因犯罪傷亡的。

2、違反治安管理。

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機關是公安機關,是否違反治安管理應當由公安機關的治安處罰決定來判斷。工傷認定部門是勞動保障部門,沒有對行政相對人作出“違反治安管理”的結論。所以,如果工傷認定部門作出“違反治安管理”的結論並據此認定“非工傷”,就顯然沒有法律依據。

3、無證駕駛車輛的行為。

《安全法》第七章中,以例舉的方式規定了各種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其中就包括無證駕駛車輛的行為。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處罰。”

如果遇到類似下面的情形,受單位指派聯繫業務期間,違章橫穿馬路,發生交通事故,顯然是不對的,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於辦理業務,不存在自殺、自殘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環境也是一個客觀因素,因此,對這種情形也應認定為工傷。若您還有疑問,建議諮詢律師,相信他們能為您解答。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