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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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盜竊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認定盜竊罪,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着手進行分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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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二、如何認定盜竊罪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把偷竊自己家電或近親屬財物的行為與社會上的盜竊犯罪行為加以區別。《解釋》規定,對此類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二)盜竊既遂與未遂

關於盜竊罪的既遂標準。

即盜竊行為已經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時,或者行為人已經控制了所盜財物時,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與行為人的控制通常是統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統一的情況,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為人並沒有控制財物,對此也應認定為盜竊既遂,因為本法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分到底是社會危害性的區別。

就盜竊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於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物,而在於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為人沒有控制財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對財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盜竊既遂,沒有理由以未遂論處。

(三)本罪與他罪和違法行為的界限

1、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本法第124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2、為盜竊其他財物,盜竊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盜機動車輛的價值計人盜竊數額;為實施其他犯罪盜竊機動車輛的,以盜竊罪和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併罰。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後,將偷開的機動車輛送回原處或者停放到原處附近,車輛未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犯罪從重處罰。

3、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對盜竊犯罪作出認定時候,除了要考慮到盜竊的具體數額外,同時還要先判斷實際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中關於盜竊罪的構成要件規定。因而,我們説盜竊罪認定標準,其實也就是指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內容了。當然,最後還需要結合立案標準,才能確定某個行為是否真的構成盜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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