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法人要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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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公司法人要承擔什麼責任?

分公司法人要承擔什麼責任?

依據《司法》的規定,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所以並不存在分公司法人要承擔什麼責任的問題,分公司的債務由總公司承擔。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分公司的特點

1、分公司是由總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的主要業務活動完全由總公司決定,分公司一般是以總公司的名義並根據它的委託來進行業務活動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分公司的所有資產全部屬於總公司。分公司與總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實際佔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總公司要對分公司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5、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和章程,而只能使用與總公司同樣的名稱和章程。

三、子公司的特點

子公司在法律上獨立於母公司,並擁有獨立而完整的公司管理組織體系,因而在經營方面具有較大的獨立性和一定的靈活性。同時,子公司的經營活動也要受到母公司的控制,要服從母公司的總體戰略和總體利益的需要。但這種控制是間接的,也與母公司擁有股權的比例正相關。

公司在成立之後,若是由於經營管理等的需要,是可以設立分公司的。一般情形下分公司成立之後,可以獲得一個營業執照,雖然説分公司可以在營業範圍內與其他的公司等簽署合同,但這並不意味着分公司可以獨立承擔債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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