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性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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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尋性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別有哪些?

尋性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別有哪些?

第一,犯罪動機和目的不同。尋釁滋事罪的動機是尋求精神刺激、逞強好勝、隨心所欲毀壞財物等,其目的是為了炫耀實力、揚名或強佔地盤等。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犯罪動機各種各樣,一般是出於個人報復或妒嫉等心理,其目的不是非法獲取財物而是將財物毀壞。

第二,犯罪客體不同。尋釁滋事罪侵害的是全體社會成員所組成的生活共同公共秩序。故意毀壞財物罪侵害的是公私財物所有人的所有權。

第三,犯罪對象不同。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由於不合常理的動機或目的隨便毀壞公私財物,其侵犯的對象具有不特定性和模糊性。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行為人一般事先被羞辱、挑釁,或與被侵害物主發生爭吵,其為了泄憤、報復而實施犯罪,犯罪對象具有明確性和特定性。

第四,發生場域不同。尋釁滋事罪的侵害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具有公開性和非特定性。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行為人無論是親自動手還是糾集其他人一起實施犯罪行為,為避免其行為被阻擾,往往都會選擇比較隱蔽的場所和不易被發覺的時間段。

二、尋釁滋事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動機不同。尋釁滋事罪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後二者的犯罪動機是為了實現個人的某種不合理要求,用聚眾鬧事的形式,擾亂機關、團體、單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對有關單位、機關、團體乃至政府施加壓力。

2、犯罪形式不同。尋釁滋事罪不要求聚眾,後二者必須是多人以上以聚眾形式出現。

3、客觀方面不同。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後二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衝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4、犯罪主體不同。尋釁滋事罪的所有參與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後兩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尋釁滋事罪與其它犯罪事實的區別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不同的犯罪事實都是需要由司法機關來進行調查取證後,根據其不同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認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存在異議的,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合法的辯護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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