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犯什麼罪 - 吸毒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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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犯什麼罪,吸毒如何認定?

當今社會,吸毒者越來越多,很多人都沾染上了毒品,沉醉其中無法自拔。曾經也有人問過小編,吸毒是屬於犯罪嗎,觸犯的是什麼罪名了?針對這個疑問,本站小編將在下文為大家答疑解惑。

珍愛生命,遠離毒品,這句話人人皆知,但是現實生活中還是有許多人墮落到毒品的深淵之中,不可自拔。很多人都有疑問,吸毒這個行為到底該如何認定,構成什麼犯罪了,下文將詳細介紹。

1、吸毒者教唆他人賣給自己毒品、向自己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讓他人代運、代購毒品、為自己提供吸毒的場所等,不應作為販賣毒品罪、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運輸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罪的教唆犯處罰。從刑法理論上講,這屬於必要共犯中的片面對向犯。立法者在規定販賣毒品罪、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運輸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時,預料到了會存在購買等對向性的參與行為,但考慮到吸毒者本身作為受害者是毒品犯罪(雖然可以認為毒品犯罪是危害公眾健康的犯罪,但抽象的公共健康最終必定要還原為具體吸毒者個人的健康法益)保護的對象,而且為吸毒而購買毒品或從事其他相關活動,導致毒品傳播、擴散而危害他人健康的可能性不大,因而吸毒者的上述參與行為的違法性和有責性相對較低,屬於刑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在吸毒者教唆他人賣給自己毒品時,由於立法者認為吸毒者是被保護的對象,即便唆使他人賣給自己毒品,其對毒品法益的侵害也沒有達到值得用刑罰加以處罰的程度。因而,從法益保護主義立場出發,吸毒者的上述教唆行為未侵害毒品犯罪所保護的法益,不構成犯罪是當然的結論。

2、吸毒者通常應排除在非法持有毒品罪規制的對象之外。首先,刑法中規定有持有槍支罪、持有假幣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持有毒品罪等典型的持有型犯罪。在持有型犯罪屬於作為還是不作為,抑或是作為和不作為之外的第三種行為上存在爭議,但無論如何,理論上廣泛認為,持有型犯罪原本是一種堵截性條款、為了減輕檢控方的證明負擔、嚴密刑事法網而規定的特殊類型犯罪,其處罰較之於其他類型犯罪處罰為輕。其次,吸毒者通常不會即買即吸,通常都會在好不容易買到時多囤積一點,以備不時之需。其三,毒品雖然也屬於違禁品,但不同於槍支、假幣的地方在於,槍支本身具有抽象的公共危險,擴散到社會後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假幣擴散社會後會危及貨幣的公共信用、危及國家的金融安全,而且使用假幣本身就構成犯罪,而毒品擴散到社會後雖也有危及公眾健康的危險,但對於不吸毒的人來説根本不會有危險。因此,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確是為本人吸食而持有的,通常不應作為犯罪處理。

3、吸毒者為自己吸食而運輸、走私、製造毒品的,通常不應作為犯罪處理。實踐中雖然存在販毒者送貨上門的情形,但不能排除吸毒者為了消解無法遏制的毒癮不遠萬里去購買毒品,而乘火車、轉輪船、換汽車“運輸”毒品的可能性,但立法者將運輸毒品與走私、販賣、製造毒品並列規定而且設置有死刑的目的,絕不在於評價吸毒者自己為吸毒而攜帶一定量的毒品,而是在於阻斷走私、販賣、製造毒品犯罪的流通渠道。因此,若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完全是為了自己吸食的目的而攜帶、運輸一定量毒品的,既不宜作為運輸毒品罪處理,也不宜作為非法持有毒品罪處罰。同樣,行為人為自己吸食的目的走私一定量毒品的,也不宜作為走私毒品罪處理。

由上可以看出,吸毒只是一種違法行為,並不會構成犯罪。但是吸毒會對我們身體造成非常大的傷害,我們還是應該遠離毒品,珍愛生命。要是你還有不明白的地方,你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他們將為你提供更加全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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