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私藏彈藥罪緩刑適用哪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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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私藏彈藥罪緩刑適用哪些情況?

我國,一般民眾是不能擁有彈藥的,只有規定的人員才可以擁有,如果民眾私自藏有彈藥,是會構成犯罪的,將會被判刑。至於刑罰的標準,需要依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才能得到準確的判斷,由此很多人可能會問,非法私藏彈藥罪緩刑適用哪些情況?接下來,小編為您詳細的解答。

一、非法私藏彈藥罪緩刑適用哪些情況?

符合以下條件的犯罪分子,適用於緩刑:

(一)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暫不執行所判刑罰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

(三)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非法私藏彈藥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制度。國家禁止任何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1996年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都是違法犯罪行為。由於槍支、彈藥一旦失控,就可能成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來實施殺人、搶劫、綁架等違法犯罪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的行為。所謂私藏,是指持有和隱藏槍支、彈藥的非法性。即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未依法取得持槍證件而持有、攜帶槍支、彈藥,或者雖有證件但將槍支、彈藥攜帶出依法規定場所,或者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的行為。槍支、彈藥無論是他人贈予的,還是拾來的,或者是自己曾經合法配帶、以後應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經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隱藏,都屬於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為。

但是,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槍支、彈藥是自己非法制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的,應以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彈藥罪或者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罪論處,不再另定私藏槍支、彈藥罪。所謂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槍支、彈藥已被發覺,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發覺,但其明知應當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屬於選擇性罪名,即具備持有、私藏行為之一,即構成犯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本罪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同時,在區分罪與非罪時,要注意以下兩種情況:

應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彈藥罪與私藏槍支、彈藥罪的界限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槍支、彈藥,而故意隱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槍支、彈藥,因而沒有交出的,不構成犯罪。

綜上所述,便是關於非法私藏彈藥罪緩刑適用情況的具體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瞭解到自己想要的答案。我們知道,彈藥屬於危險的物品,如果稍有不慎,可能會帶來嚴重的後果,因此,我們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遠離彈藥等危險的物品,因為這不僅是對自己負責,同時也是對身邊的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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