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犯罪的中常見的刑法罪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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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犯罪的中常見的刑法罪名是什麼?

當代社會,非法集資這種犯罪我國是需要進行嚴厲打擊的,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刑法所規定的非法集資犯罪的罪名涉及到的並不是非法集資罪而是一些相關的犯罪,那麼非法集資犯罪的中常見的刑法罪名是什麼?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非法集資犯罪的中常見的刑法罪名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非法集資類犯罪主要涉及到三個罪名,即《刑法》法第192條規定的集資詐騙罪、《刑法》第176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第179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其中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發案較少。

二、非法集資罪的行為表現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集資後攜帶集資款潛逃的;

(2)未將集資款按約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揮霍、濫用,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向集資者允諾到期支付超過銀行同期最高浮動利率50%以上的高回報率的。

總之,應對非法集資罪的量刑標準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範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1、《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九條 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巨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祕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根據《解釋》第八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 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行為人實施《解釋》第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在這邊小編想要告訴大家的是非法集資犯罪在我國刑法上主要有幾個表現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及集資詐騙罪。除此之外小編還給大家介紹了這個罪名的一些具體規定,如果大家還有不懂的建議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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