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公安部聚眾鬥毆罪追訴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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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公安部聚眾鬥毆罪追訴標準是什麼?

只有在很多人蔘與打架的情形才有可能會被認定為聚眾鬥毆,而具有一定規模並且造成嚴重後果可能性非常大的聚眾鬥毆對社會的影響也會極為惡劣,所以國家對聚眾鬥毆的處罰和追究也相對於普通打架要嚴厲的多。那麼,最高檢公安部聚眾鬥毆罪追訴標準是什麼?

最高檢公安部聚眾鬥毆罪追訴標準

最高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聚眾鬥毆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鬥毆的,應予立案追訴。

相關法律規定

一、刑法規定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通知(法發【2020】36 號)

(十二)聚眾鬥毆罪

1、構成聚眾鬥毆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聚眾鬥毆3次的;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鬥毆的。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聚眾鬥毆人數、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組織未成年人聚眾鬥毆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處理聚眾鬥毆案件的直接負責方一般都是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所以二者為了更好地規範聚眾鬥毆罪的處罰標準以及在案件發生後沒有及時審判的案件的追究時間進行了統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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