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法律條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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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法律條款有哪些

對於大多數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法律中規定都是由各級人民檢察院來立案偵查的,其中就包括了挪用公款罪。但實施了挪用公款的行為,其實不一定就會被認定構成此罪,此時要看是否達到了規定的數額標準。而我國也對此罪作出了相應的條款規定,下文中本站小編帶來挪用公款法律條款的內容,幫助你進行了解。

一、挪用公款法律條款有哪些

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二、哪些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其中包含三個要件:

(一)行為人實施了挪用公款的行為。即行為人未經合法批准而擅自將公款移作他用。

(二)行為人利用了職務之便。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經手公款的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

(三)行為人挪用的公款是歸個人使用的。所謂歸個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給、借給他人使用。根據本條之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具體可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

2、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並且數額較大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用於上述非法活動、營利活動以外的用途,並且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於非法活動,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於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挪用公款犯罪中的具體表現形式也是比較多的,但其中基本都要求涉及挪用公款的數額達到了5000元的,那麼才會認定構成此罪。此外還需要注意如果是一般公司職員利用職權挪用公司的財物,此時被認定構成挪用資金罪,而不是這裏的挪用公款罪。上文中對挪用公款法律條款作出了介紹,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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