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相關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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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相關法律條文

公務員聽起來是個相當不錯的職業,也是現在很多求職者理想的職業之一。每一個公務員的手中或多或少都擁有着職務上的權利,這份權利給他們的工作帶來了便利。但是他們其中有小部分人用這份權利來為自己謀私。挪用公款就是其中較常見的現象之一。現在本站就帶大家瞭解一下挪用公款相關法律條文。

一、挪用公款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條文

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户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祕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二、挪用公款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93次會議通過法釋〔2001〕29號)

為依法懲處挪用公款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夥企業等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第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謀取個人利益,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第三條本解釋施行後,我院此前發佈的司法解釋的有關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身為國家的工作人員,應當做好表率,為廣大的人民羣做好榜樣,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人生觀。不可以為了一己私慾而濫用手中的權利。無論是貪污腐敗,還是挪用公款以權謀私,都是法律所打擊的對象。關於挪用公款相關法律條文本站就介紹到這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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