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行為表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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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行為表現有: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人一旦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集資、賭博等非法活動,就構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僅侵犯了國家公職人員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物的所有權,而且其非法活動勢必給社會造成其他危害後果,因此以進行非法活動為目的挪用公款,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挪用公款的行為,即構成本罪。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需要指出的是,進行營利活動通常指經營、投資、購買股票、炒房地產等可獲經濟利益的活動。
(3)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所謂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給他人使用。如果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但於3個月內已全部歸還本息的,一般不按犯罪處理,可由主管部門按違反有關紀律處理;如果行為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後雖歸還本息。仍應以挪用公款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可以根據情節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的行為表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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