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出口退税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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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騙取出口退税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標準是什麼?

騙取出口退税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騙取出口退税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四條 【騙取出口退税罪】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納税人繳納税款後,採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税款超過所繳納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欺騙性是該罪的本質特徵。騙取出口退税罪是指單位或個人以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為目的,採用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搞假貨物報關出口騙取貨物出口報關單、內外勾結提供出口收匯單證等欺騙手段、非法組織虛假的出口退税憑證,在根本未交納税款的情況下,從税務機關或出口企業騙取出口退税款的行為。

因此、騙取出口退税行為實質上是一種詐騙的行為。近些年來、詐騙犯罪的手段越來越多,詐騙的對象也越來越廣,如信用證詐騙、金融票據詐騙、保險詐騙、合同詐騙、騙取出口退税等,為了有效地懲治這些把罪行為,本法分別單獨規定了罪名和法定刑。按照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矩的驚則,凡符合騙取出口退税犯罪構成要件的,直接以騙取出口退税定罪處罰,不再以一般詐騙罪定罪處罰。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騙取出口退税的行為,是需要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判定的,特別是涉及到相關違法犯罪事實的認定,是需要按照本罪的相關構成要件來進行處理的,對於犯罪構成要件成立的,才構成違法行為並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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