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高速徵地補償標準可以更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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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高速徵地補償標準可以更改嗎?

農村高速徵地補償標準可以更改嗎?

農村高速徵地補償標準可以更改。

根據《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説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二、土地徵收程序

1、土地現狀調查

土地現狀調查的對象是擬徵收的土地的地類、權屬、地上房屋、地上青苗以及附着物的情況。

2、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是指與人民羣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決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設項目、與社會公共秩序相關的重大活動等重大事項在制定出台、組織實施或審批審核前,對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開展系統的調查,科學的預測、分析和評估,制定風險應對策略和預案。

3、發佈擬徵收土地公告

發佈擬徵地的公告,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不管國家是因為想要修建公路,還是其他的公共利益而需要徵收公民、單位依法取得的土地,在實施徵收行為行為之前,都需要結合實際情況指定補償方案,該方案需要上交相關國家部門審核,審核通過之後需要公告,若是在公告期間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合理,那麼依照程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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