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檢疫失職罪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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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植物檢疫失職罪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

國家對相關的動植物的來源去向規定實施檢疫,檢疫合格的會發放相應的合格證書,保證社會安全和國家利益,如果在檢疫過程中有不負責任的現象,嚴重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的行為,法律將認定判罪,那麼動植物檢疫失職罪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一、動植物檢疫失職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 高檢發釋字[1999]2號)

[瀆職犯罪案件]

(二十五)動植物檢疫失職案(第413條第2款)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是指國家檢驗檢疫部門及檢驗檢疫機構中從事動植物檢疫工作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因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依法進出口的依動植物不能進口或者出口,導致合同、訂單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據索賠或影響我方向外商索賠,直接經濟損失達30萬元以上的;

2、因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導致重大疫情發生、傳播或者流行的;

3、因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導致疫情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者殘疾的;

4、3次以上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嚴重影響國家對外經貿關係和國家聲譽的。

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處罰規定

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通過上文對動植物檢疫失職罪司法解釋的內容的敍述,我們可以知道涉嫌檢疫出錯亂髮合格證或者故意不檢疫的行為,將會應予立案追查其刑事責任,因為工作的失職不僅會使自己陷入困境還影響了國家的信譽,刑法會給出嚴厲的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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