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銷售偽劣化肥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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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農用生產資料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和農業生產。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是重要農業生產資料,國家為了加強對農用生產資料的生產和銷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規,建立了比發出了《關於整頓和加強獸藥管理,取締假劣獸藥的通知》、《關於加強農藥管理堅決制止和取締生產、經銷假劣化肥的暫行規定》、《關於加強農藥管理嚴厲打擊製造、銷售偽劣農藥活動的通知》。生產、銷售偽劣農用生產資料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國家對農用生產資料的監督管理制度,嚴重破壞了農業生產,對農業危害很大,應受刑法打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農、林、牧、漁等生產管理法規,生產及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農用生產資料,致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能構成本罪之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內容表現為三種形式,
一是故意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
二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而故意予以銷售;
三是故意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過失行為,如在不明知的情況下銷售了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農約、獸藥、化肥、種子,不能構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目的,大多都是為了謀利。特別應當指出的是,使生產遭受重大的損失,是本罪的後果,不是本罪的目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銷售偽劣不合格的化肥是很容易破壞農業的生產,造成很大的損失,只要存在此行為作為違法者必定就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一般在認定犯罪事實是就需要從案件的客觀、客體、主觀、主體來進行確定,這樣才能按此罪來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