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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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的要件有:

怎麼樣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農用生產資料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和農業生產。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農藥、獸藥、化肥、種子。

所謂農藥,是指用於防治藥、蟲、草、鼠害、調節植物生長髮育的農用化學藥蟲劑、殺菌劑、除草劑等。

所謂獸藥,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畜禽等動物疾病,有目的地調節其生理功能,並規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獸用藥品。

所謂化肥,是指經化學或者機械加工製成的各種化學肥料,又稱無機肥料,用於為農業、林業生產提供一種或者一種以上植物必需的營養元素或者兼可改善土壤性質、提高土壤肥力的一類物質。化肥的範圍包括:化學氮肥、磷肥、鉀肥、複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料(上述列舉以外的其他化學肥料)。

所謂種子,是指用於農業、林業生產的籽粒、果實和根、莖、芽等繁殖材料。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農、林、牧、漁等生產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農用生產資料,致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150條之規定,單位也能構成本罪之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內容表現為三種形式,一是故意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二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而故意予以銷售;三是故意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過失行為,如在不明知的情況下銷售了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農約、獸藥、化肥、種子,不能構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目的,大多都是為了謀利。特別應當指出的是,使生產遭受重大的損失,是本罪的後果,不是本罪的目的。

司法實踐中,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不同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和認定,還需要今年不同的立案標準來進行判決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有異議的,是可以向上級法院進行起訴判決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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