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生產偽劣化肥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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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刑法對生產偽劣化肥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我國刑法對生產偽劣化肥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為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以及獸藥及其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與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和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及獸藥、化肥、種子,使的生產遭受到較大損失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之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使生產遭受了重大損失的,判處3年以上7年之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之上2倍之下罰金;使的生產遭受了特別重大損失的,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之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本罪的幾個構成要件:

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故意犯罪。無論是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還是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是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用生產資料冒充合格的農用生產資料生產、銷售的,其行為的故意是十分清楚的,目的都是為了非法牟利。

行為人在客觀上必須實施下列行為之一:

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所謂“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是指所含的成分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不相符合或者以非農藥、非化肥、非獸藥冒充農藥、化肥、獸藥的。

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所謂“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是指因為過期、受潮、腐爛、變質等原因失去了原有功效和使用效能,喪失了使用價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

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所謂“不合格”,是指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或者沒有達到應當達到的質量標準。

對於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的處罰,《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根據其對生產造成的損失的大小,分為三個處罰檔次:對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且處罰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之下罰金;使的生產遭受重大損失處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處罰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且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我們國家,不管生產的是化肥還是農藥,都必須要符合國家相關的標準或者就會構成按銷售偽劣農藥化肥罪,將根據其所造成的損失程度來進行不同的判刑,遭受重大損失的,按照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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