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非法運輸野生動物罪的量刑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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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我國刑法對非法運輸野生動物罪的量刑規定有哪些?

第346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備註:

要按照保護級別量刑,

殺害1級保護動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殺害2級保護動物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殺害3級保護動物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獨判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規定

第六十四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 條第一款)〕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應予立案追訴。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制度。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客觀方面表現為具有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主體包括個人和單位。

我國,野生動物是受到國家法律進行保護的,這是為了保護我國生態完整和多樣性所必然採取的政策之一,任何人不得對野生動物進行捕獲。如果有非法運輸野生動物的行為將會按照刑法的內容進行處罰,具體情況要根據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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