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宣傳傳銷活動罪的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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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宣傳傳銷活動罪的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關於宣傳傳銷活動罪的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八條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夠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二、傳銷的主要特徵是什麼?

傳銷相對於直銷的其他形式,其主要特徵是:

一是介紹加入,即必須通過傳銷員介紹,才能加入傳銷隊伍,取得傳銷員資格,同時只要成為傳銷員,就可以獲得推薦其他人員加入傳銷隊伍的資格。

二是組成網絡,介紹加入的目的是通過這種介紹,形成“上線”、“下線”隸屬關係,組成傳銷網絡。

三是複式計酬,傳銷員可以從其個人銷售產品或服務中獲取報酬,也可以以其介紹加入的傳銷員銷售業績作為計酬依據獲得報酬,還可以從其親自介紹加入的傳銷員再介紹加入的傳銷員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提報酬。這也是維繫傳銷網絡的重要基礎。

在傳銷組織中,對組織者、領導者的量刑和積極參與者的量刑是不一樣的,其他被迫參與傳銷活動的受害人不承擔法律責任。根據規定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的,並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才要追究組織者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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