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才構成宣傳傳銷活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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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麼樣才構成宣傳傳銷活動罪?

怎麼樣才構成宣傳傳銷活動罪?

宣傳傳銷活動罪,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八條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夠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二、領導傳銷的主體認定

1.在傳銷啟動時,實施了確定傳銷形式、採購商品、制定規則、發展下線和組織分工等宣傳行為的;在傳銷實施中,積極參與傳銷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講課、鼓動、利誘,脅迫他人加入等,均屬於組織、領導者。

2.“組織”行為應當作限制解釋,即指該組織具有自己的產品或服務,有獨立的組織體系,有獨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個傳銷組織中,所謂組織者只包括合夥人或公司股東,除此之外的人不應當作為組織者加以處理。

3.領導者是指在組織中實施策劃、指揮、佈置、協調傳銷組織行為的人。不僅限定於最初的發起人,在傳銷組織中起骨幹作用的高級管理人員也應當認定為領導者,對領導者身份的認定,應從負責管理的範圍、在營銷網絡中的層級、涉案金額等三個方面進行考慮,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傳銷行為對國家公共秩序造成了嚴重的威脅,特別是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上,還需要嚴格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認定,必須在達到立案標準的條件下才追究相關刑事責任,對於單位犯罪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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