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宣傳傳銷活動罪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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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刑法宣傳傳銷活動罪怎麼判?

新刑法宣傳傳銷活動罪怎麼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符合本意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關於傳銷組織層級及人數的認定問題是怎樣的?

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領導多個傳銷組織,單個或者多個組織中的層級已達三級以上的,可將在各個組織中發展的人數合併計算。

組織者、領導者形式上脱離原傳銷組織後,繼續從原傳銷組織獲取報酬或者返利的,原傳銷組織在其脱離後發展人員的層級數和人數,應當計算為其發展的層級數和人數。

現實生活當中,傳銷活動的存在將會擾亂社會的秩序,同時也會導致傳銷人員精神失常的。因此,如果是宣傳傳銷活動,並且積極的引誘相關的人員加入傳銷組織,將會構成違法犯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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